(2016)鲁1524执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吴宏贞与刘玉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保19号申请人吴某,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铜城街道办事处。。被申请人刘某,男,1980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新城街道办事处。申请人吴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1月12日7时许,刘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东阿县香江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左转弯时,与对行申请人吴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造成吴某及电动自行车乘车人李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东阿交警大队出具认定刘某承担全部责任,吴某及李某无责任。申请人吴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并向本院提供有效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先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