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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4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延平区延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平市大自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南平市大旺酒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平市延平区延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市大自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南平市大旺酒业开发有限公司,叶大旺,游玉珠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167号原告南平市延平区延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八一路338号汇丰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张孟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运勇,福建联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平市大自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杨中路34号309幢5层503室。法定代表人叶大旺,执行董事。被告南平市大旺酒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洋后镇大演村委会礼堂。法定代表人游玉珠,执行董事。被告叶大旺,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被告游玉珠,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原告南平市延平区延州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平市大自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南平市大旺酒业开发有限公司、叶大旺、游玉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南平市大自然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叶大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需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曾凤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