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刑更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王世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刑更25号罪犯王世明,又名侯生亮,男,195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0日以(2010)延中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王世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政治权利终身,并判决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本院于2010年9月20日作出(2010)陕刑三复字第3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8月15日以(2013)陕刑执字第0037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王世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罪犯王世明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日常改造中能够严格遵守各项监规纪律。该犯因长期患病,日常无法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日常改造中该犯能积极配合治疗,听从医嘱。计分考核共获十九个积极。富平监狱提供了有关证据。执行机关富平监��报请建议对该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又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查,同意富平监狱的报请建议。经审理查明,陕西省富平监狱报请罪犯王世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王世明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王世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又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2月15日起至2035年3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高少鹏代理审判员 李勇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