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1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1民初740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张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5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朝领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