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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4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许某原告许日莲与张某被告张海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原告许日莲,张某被告张海洋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804民初152号原告许某原告许日莲。被告张某被告张海洋。原告许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许日莲与被告张海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晓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同年2月15日,原告许某以已与被告张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许日莲以已与被告张海洋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是基于自愿而提出原告许日莲的撤诉申请是基于自愿而提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准许原告许日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许某负担由原告许日莲负担。审判员  韦晓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