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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执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郭玲与张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玲,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284号申请执行人郭玲,女,生于1968年8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张民,男,生于1972年4月7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玲与被执行人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民的工资账户,并扣划了17900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郭玲。郭玲提出仅冻结张民的工资账户即可,不再执行张民的其他财产,并同意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章民初字第29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不受执行时间的限制。执行长  党卫东执行员  石俊东执行员  樊庆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时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