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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忻中民终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史某1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史某1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忻中民终字第9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女,汉族,1990年3月6日出生,代县人,现居本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1,男,汉族,1992年9月23日出生,代县人,现居本村。上诉人李某因与被上诉人史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代县人民法院(2015)代民初字第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被上诉人史某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人民法院查明,史某1、李某于××××年××月××日经人介绍,未登记结婚同居生活,于××××年××月××日生育女儿史某2,现随李某生活。史某1认为双方草率结婚,性情不和,感情破裂诉至原审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返还婚财,孩子随史某1生活。李某也认为感情破裂同意分居生活,但不予返还婚财,要求女儿随李某生活。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举办婚礼共同生活,未领取结婚证,双方都认为感情己破裂,无法继续生活,现原告诉至原审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婚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由于原被告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审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为:(一)、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史某1婚财款5万元;(二)、婚生女儿史某2随母李某生活,其父史某1从2015年10月1日起每月给付200元抚养费直到女儿18周岁(即2031年6月8日)止,2015年11月底原告给付从2015年10月到12月三个月的抚养费600元,以后从2016年起每年分两次抚养费的给付时间为6月30日给付1200元,12月30日给付1200元;(三)、原告在节假日有对女儿的探视权,被告应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775元。李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年××月××日至2014年7月14日生活期间,被上诉人的生活开支以及今日买油修车,明日门迎彩事都用上诉人的婚财钱负担,赚钱所得都用以清除债务,由上诉人过门前的598小货运车换成928型的大货运车,收入由原来的4千余元上升到6千余元,相反上诉人跟车送货却分文未得,但承诺给上诉人的楼房仍未装修,不能居住;2、供女儿的抚养费更是无稽之谈,区区每年2400元,穿衣、吃饭都不够,上学所需更是天文数字,差之甚远,上诉人觉得××××年之间应逐年增加才对;3、在上诉人过门后住娘家期间,出过一场车祸花费1万余元,坐了一个月子医院做手术、医疗、生活费花1万余元,学习驾照花费8千余元,住娘家期间,抚养女儿生活、医疗支付1万余元,都有证可查,上诉人认为在没有解除婚约之前,上诉人的所得与所失都应由被上诉人所管;4、被上诉人给上诉人的婚财钱早已花完,债务却逐日增加,以上诉人的每月1200元的收入来退还5万元的婚财何年才能还清?5、由于被上诉人不到结婚法定年龄,女儿只有出生证,没有准生证,上户成为头等难事,合作医疗不能办,以前身体出现不正常情况只能自己负担。综上所述,上诉人请求:1、5万元的婚财款上诉人无力偿还并且不应;2、在没有解除婚约之前上诉人的债务应当由被上诉人承担;3、女儿的抚养费应逐年增加至18周岁,方能得以生存。4、被上诉人供养的抚养费,节假日对女儿的探视都得找一中间人做证,协商时间、确定地点、得到允许,方可办理。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基本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史某1未领取结婚证书同居生活,原审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未形成婚姻法律关系,故对于双方当事人分居后上诉人形成的个人债务,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共同偿还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被上诉人负担的女儿抚养费用偏低,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史某1的收入情况,对于其要求女儿抚养费应逐年增加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亦无法支持;父母对子女的探视权系法定权利,被上诉人探视女儿并不需要征得上诉人的同意。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樊永生审判员  李小荣审判员  张李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