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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3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华克俭与孙淑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克俭,孙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华克俭,男。被执行人:孙淑英,女。申请执行人华克俭与被执行人孙淑英返还原物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执行,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2)金民初字第38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那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