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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沭华民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9

案件名称

仲兵与朱振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兵,朱振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1912号原告仲兵,居民。委托代理人桑同云,沭阳县桑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振来,居民。原告仲兵诉被告朱振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飞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仲兵及委托代理人桑同云、被告朱振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被告将其家庭住宅两幢楼房交与原告承建。主要内容为瓦、木、水电、钢筋工,包工不包料,总建筑面积为544㎡,每平方米工价190元,总工资款230720元。现在工程已完工,被告仍拖欠原告50720元工资款未付。原告多次索款未果,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50720元。被告辩称:房子到现在没有交给我。原告到现在都没向我要过钱就起诉我了。房屋质量有问题,比如说房屋里的电线被弥死的了,电线抽不出来,楼梯口被盖歪了,房屋盖得一间大一间小。对钱的数额没有意见,原告把我房屋弄好了我就给钱。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8日,原、被告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承揽被告家庭住宅2幢楼房的施工任务,承包方式为包工不包料,承包内容为瓦、木、水、电、钢筋工,工程建筑总面积544㎡,工程建筑费按每平方米190元计算,总工资款为贰拾叁万另柒佰贰拾元(¥230720元)等内容。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承揽款50720元未付。现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诉来本院,提出上述诉请。以上事实,由承包合同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承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现被告认可尚欠原告50720元承揽款未付,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辩解房屋尚未交付,房屋内部存在瑕疵,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振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仲兵承揽款5072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4元,由被告朱振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68元(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帐号4680)。审判员  姜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杰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