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3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03民初226号原告赵某某,男,汉族。被告李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西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