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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4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胡玄、李翼铭与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银孔围村民小组、长沙市望城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玄,李翼铭,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银孔围村民小组,长沙市望城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406号原告胡玄,1990年11月20日。原告李翼铭,2012年2月9日。法定代理人胡玄,系李翼铭母亲。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雷洪淋,长沙市望城区黄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银孔围村民小组,地址: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银孔围组。组长,袁和平。被告长沙市望城区居民委员会,地址:长沙市望城区**桥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危铁钢。本院受理原告胡玄、李翼铭与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银孔围村民小组、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后,原告胡玄、李翼铭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两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94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袁建文以其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集镇的房屋(房产证号:望房权证高塘岭镇字第××号)为原告胡玄、李翼铭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胡玄、李翼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袁建文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集镇的房屋(房产证号:望房权证高塘岭镇字第××号)的所有权;二、冻结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银孔围村民小组、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桐林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12948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 果人民陪审员  梁丽春人民陪审员  王洪锋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廖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