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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1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赵志好与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好,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1执152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好。被执行人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赵志好,被执行人:浙江万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2016)皖1321执152号一案中,由于判决书未生效,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砀山县人民法院(2015)砀民二初字第002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珠敏审判员  孟凡永审判员  王 琦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 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