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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4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淑珍与李洪森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珍,李洪森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4民初114号原告张淑珍,个体。被告李洪森,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淑珍与被告李洪森物权确认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珍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红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青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