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4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张淑珍与李洪森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珍,李洪森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海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4民初114号原告张淑珍,个体。被告李洪森,农民。本案在审理原告张淑珍与被告李洪森物权确认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淑珍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淑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红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青岭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