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刑初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朱某甲犯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5刑初26号公诉机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锡山检诉刑诉(2016)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2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朱某甲多次组织金某、瞿某、钱某、冯某等人在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无锡市某制衣厂内以“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1万余元。其中,2015年7月4日下午,被告人朱某甲组织金某、瞿某、钱某、冯某等人在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无锡市某制衣厂内以“梭哈”的形式进行赌博,涉案赌资人民币8万余元,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500余元。2015年7月7日,被告人朱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原地等候,后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羊尖派出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证人金某、瞿某、冯某、钱某、顾某、许某、朱某乙、储某、缪某、张某等人的证言,证人冯某的辨认笔录,借款记录,通话记录,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赌博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甲明知他人报警仍在原地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甲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建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过 芳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