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202执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与姚成林、芜湖泰鑫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姚成林,芜湖泰鑫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6)皖0202执000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负责人:王慧英,行长。被执行人姚成林,男,1969年5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泰鑫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奥韵康城。法定代表人:王大槐,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姚成林、芜湖泰鑫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8日作出的(2015)镜民二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姚成林由芜湖市长江路房屋拆迁安置的芜湖市天香苑及铅丝厂地块的房屋,���予发放初始登记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盼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