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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5执2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姚灵芝、何海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姚灵芝,何海军,何雅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5执26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李征,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姚灵芝,被执行人何海军,被执行人何雅欣,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姚灵芝、何海军、何雅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二初字第038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姚灵芝、何海军、何雅欣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灵芝、何海军、何雅欣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1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姚灵芝、何海军、何雅欣的收入31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夏记香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