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02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杜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杜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初1448号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贺某,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某,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杜某,男,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杜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鼎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琸冉代理审判员 郭 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琸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