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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二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延伟与焦正森、郑毅飞、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延伟,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二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李延伟,男,汉族,1972年生,住河南省伊川县酒后乡。被告: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徐松兵,男,汉族,1974年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刘欢,男,汉族,1990年生,住江苏省扬中市,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延伟诉被告焦正森、郑毅飞、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延伟于2016年2月15日以被告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不是适格被告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延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延伟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永阳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昌俊克人民陪审员  仝社勤人民陪审员  李会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珍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