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3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郭谢辉与陈龙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谢辉,陈龙珍,钟燕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3281号原告郭谢辉,男,回族,1972年4月21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庄育民,福建湄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龙珍,女,回族,1973年6月3日出生,住泉州市泉港区。被告钟燕虹,女,畲族,1988年1月6日出生,住址同上。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赵南华,福建和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郭谢辉诉被告陈龙珍、钟燕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2月2日,原告郭谢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郭谢辉以其欲与被告陈龙珍、钟燕虹庭外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谢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2180元,由原告郭谢辉负担。审判员 胡元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庄雅婷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