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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民终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7

案件名称

蒋治铜与遂宁市新绿中药材有限公司、四川回春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遂宁市三宜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治铜,遂宁市新绿中药材有限公司,四川回春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遂宁市三宜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民终1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治铜,男,生于1963年11月26日,汉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宁市新绿中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和平路204号3层。组织机构代码59999075-9。法定代表人成涛,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回春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宁路。组织机构代码73160772-X。法定代表人梁山,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宁市三宜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和平路204号。组织机构代码68793529-0。法定代表人梁山,经理。上诉人蒋治铜因与被上诉人遂宁市新绿中药材有限公司、四川回春堂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遂宁市三宜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船山民初字第023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蒋治铜又以其接受原审裁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治铜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权益,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治铜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68元(减半后金额),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谭生斌审 判 员  李吉源代理审判员  杨怡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