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执字第5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余崇斌与重庆新绿水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代军、马林志、马林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崇斌,马林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执字第500-2号申请执行人余崇斌,男,44岁,汉族,雅安市名山区人,农民,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执行人马林志,男,41岁,彝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作出的(2015)汉民初字第1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林志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马林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行有存款尚未支取,本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汉执字第500-1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马林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行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政礓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德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