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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曹耀伟与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耀伟,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曹耀伟,男,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被执行人: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法定代表人:沈楠,该××董事长。曹耀伟与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蚌民一初字第00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南通宏华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雪峰审判员  陆治铭审判员  卞新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