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行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张方与成都市商务委员会行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方,成都市商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高新行初字第336号原告张方,男,汉族1971年7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旺苍县化龙乡石垭村11社*号。被告成都市商务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蜀锦路**号。法定代表人郭启舟,主任。委托代理人熊伟,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露,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方诉被告成都市商务委员会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方于2016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原告张方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方撤回对被告成都市商务委员会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25元,由原告张方负担。审 判 长 范 聪人民陪审员 杨淑芳人民陪审员 钟 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关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