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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刑终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尚某、田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田某,尚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刑终75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曾用名田买香,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尚某,曾用名尚发伦,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2月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平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尚某、田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0日作出(2015)温平刑初字第1398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尚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原审被告人田某不服,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田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田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田某撤回上诉。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2015)温平刑初字第139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国智审 判 员  周永富代理审判员  陈小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丽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