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初字第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市支行与麦合木提·艾素提、马基兵、张学文小额贷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拉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市支行,麦合木提·艾麦提,张学文,马基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初字第118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市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32747-6,住所地阿拉尔市威尼斯商业街二号楼。法定代表人徐淑成,行长。被告麦合木提·艾麦提,男,1997年出生。被告张学文,男,1970年出生。被告马基兵,男,1974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市支行与被告麦合木提·艾麦提、张学文、马基兵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市支行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麦合木提·艾麦提、张学文、马基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财产保全费175元,合计2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福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新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