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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6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6民初75号原告:刘某某,女,1979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委托代理人:许维平,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培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陆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