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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州执字第0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四支公司申请执行程怀保、阜阳市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四支公司,程怀保,阜阳市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0107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四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法定代表人周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刚、江明,安徽天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怀保,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谢桥镇罗元村罗元队。被执行人阜阳市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西二环路东侧怡和庄园。法定代表人徐鹤群,该公司经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第四支公司申请执行程怀保、阜阳市万事达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0日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35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于2015年11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现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告知书,申请人在限定期限内也未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民一初字第03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占伟审判员  史昌俊审判员  谭宏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培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