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496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吴江��四通纺织有限公司、俞建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俞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496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俞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原告江苏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俞某某、张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的(2015)吴江商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偿付相应欠息(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10日止的利息,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自2015年5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以本金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6%计算)。如被告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至期未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江苏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书所确定的本金数额为1223万元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就被告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横扇社区镇西民营区的抵押房产(权利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001941**号)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122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并有权就本判决书所确定的本金数额为422万元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就被告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横扇社区圣堂港村的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利证号:吴押他项(2014)第02469号]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2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同时有权就本判决书所确定的本金数额为355万元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就被告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太湖新城横扇社区镇西开发区的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利证号:吴押他项(2014)第02468号]进行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35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有不足,不足部分由被告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继续清偿。被告俞某某、张某某对被告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债务在实现担保物权后的不足部分在2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7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77573元,由被告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俞某某、张某某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某某商业银行股份���限公司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479906.30元,执行费8888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俞某某、张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法定义务并如实申报其名下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苏州市政通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位于横扇镇镇西民营区的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横扇镇镇西民营区的房地产市值为32900000元。2015年9月17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位于横扇镇镇西民营区的房地产。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5年11月9日10时至2015年11月10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329000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地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于2015年11月14日10时至2015年11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270000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产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至拍卖报名截止日,有2位竞买人缴纳保证金,拍卖如期举行。最终,该房地产以27000000元拍卖成交。从变价款项中,本院已支付本案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优先债权2000万元,并已支付工人工资及部分强制执行费用,本院账上尚有部分余款。本院委托常熟市常诚土地房地产评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位于苏��市吴江区松陵镇振业小区43号的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振业小区43号的房屋市值为4161800元。2015年9月17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振业小区43号的房屋。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5年11月9日10时至2015年11月10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41618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地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4日10时至2015年11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33300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产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定于2015年11月23日10时至2015年11月24日12时止(延时除外)以26640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产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至拍卖报名截止日,有8位竞买人缴纳保证金,拍卖如期举行。最终,该房屋以3582000元拍卖成交。本院委托常熟市常诚土地房地产评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俞某某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丝绸中心广场3号公寓630室的房产进行价值评估。经评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丝绸中心广场3号公寓630室的房产市值为320300元。2015年9月17日,本院依法裁定拍卖被执行人俞某某名下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丝绸中心广场3号公寓630室的房产。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15年11月9日10时至2015年11月10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3203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地产进行第一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4日10时至2015年11月15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2600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产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最终因无人报名而流拍。本院定于2015年11月19日10时至2015年11月20日10时止(延时除外)以205000元为底价对涉案房产进行第三次公开拍卖,至拍卖报名截止日,有3位竞买人缴纳保证金,拍卖如期举行。最终,该房屋以243000元拍卖成交。2015年12月3日,案外人樊品林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审查后裁定驳回异议。案外人樊品林又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现该案正在审理中,案号为(2015)吴江民初字第2914号。本院对拍卖成交价款暂不组织分配。本院另查封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位于盛泽镇桥北新村二区30幢的房屋,查封期限至2018年5月5日止。该房屋现供张某某、俞某某及其家庭成员居住,本院暂不处置。若需对以上财产进行续封,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申请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经本院向各银行、吴江区房产管理处、吴江区国土资源局、吴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调查核实,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俞某某、张某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苏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其他有效的可供执行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俞某某、张某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房地产评估报告、淘宝网拍卖公告、拍卖成交确认书、收款单、划款单、(2015)吴江执异字第0170号执行裁定书、(2015)吴江民初字第2914号案件受理通知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决定书、各协助执行单位反馈材料等予以证明。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被执行人吴江市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俞某某、张某某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目前,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商初字第109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沈 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