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商)初字第189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岳图国际门窗(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宏兴祥顺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图国际门窗(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宏兴祥顺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商)初字第18969号原告岳图国际门窗(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46号。法定代表人朱虹,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卫红,男,1960年8月17日出生。被告北京宏兴祥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东路49号育芳园68号北京相君阁旅馆1010室。法定代表人吴昊珉,经理。原告岳图国际门窗(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岳图公司)与被告北京宏兴祥顺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兴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岳图公司委托代理人张卫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宏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岳图公司诉称:原告与西安经销商陈绪贵约定,由原告向陈绪贵提供门窗铝材10吨,价值22万元,由陈绪贵联系运输在西安交货,货到付款;2014年4月16日,陈绪贵来电告知原告已联系好宏兴公司(被告)负责运输;2014年4月17日,被告派司机驾驶货车一辆,手持宏兴公司运输合同单来原告处装上门窗铝材10吨开车运走;4月19日原告与陈绪贵联系了解该10吨铝材是否收到,陈绪贵答复没有收到10吨铝材;之后原告向被告询问10吨铝材去向,被告称因被诈骗该10吨铝材去向不明;事后原告与被告被诈骗铝材的赔偿损失进行协商,被告拒绝赔偿;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赔偿货款22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宏兴公司既未做出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7日,岳图公司委托宏兴公司将价值约10吨的铝材由北京运往西安,约定运费为5100元,支付方式为到付。宏兴公司在物流网站发布信息后,杨新华(假名袁怀涛)、张国亮与宏兴公司取得联系,并持宏兴公司物流运输合同单至岳图公司将价值22万元铝材提走,后铝材不知去向。2014年4月19日,宏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德涛向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小武基派出所报案,称涉案的价值22万元铝材被诈骗。岳图公司就被诈骗相关赔偿事宜与宏兴公司协商未果,故诉至本院。庭审中,宏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德涛到庭称:宏兴公司被诈骗发生在我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本案属于刑事案件,应按照”现刑后民”原则待刑事案件审结后再行处理,涉案财产被诈骗后,我已经报案,2014年4月20日经小武基派出所受理,作案人已被抓获;宏兴公司并非运输合同主体,而是袁怀涛(诈骗人)和陈绪贵之间的居间人,提供中介信息,袁怀涛并非宏兴公司员工,所开车辆也不是宏兴公司所有,此情形原告是知情的,并在上一次诉讼中向法庭提供袁怀涛的驾驶证和行驶证;宏兴公司在此次居间服务中尚未取得举荐报酬,本次货运费用5100元,宏兴公司与袁怀涛约定货到收取运费后,向宏兴公司支付居间费用300元,通过银行转账或者充话费方式交付,而后袁怀涛诈骗直至被抓,宏兴公司未收取到任何居间费用。李德涛向法庭提交(2015)大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张国亮承担相应刑事责任。2015年11月17日,李德涛在电话中述称:涉案事实发生在其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现在公司已经转出,联系不上,曾参与庭审的宏兴公司委托代理人是其本人委托的,宏兴公司目前对于岳图公司已将其公司诉至法院的事实并不知情。另查,2015年5月6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大刑初字第333号刑事判决书就涉及本案诈骗事实认定:被告人张国亮伙同杨新华(另案处理)预谋骗取他人钱财,2014年4月16日杨新华以假名袁怀涛的名义向宏兴公司提供虚假车辆行驶证、驾驶证,为该公司承运岳图公司送至陕西省西安市中盛门窗有限公司的铝材,2014年4月17日8时二被告人张国亮与杨新华在岳图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横街子村19号将价值222645元的铝材提取,货物被二被告人变卖,后逃匿;该案判决:责令被告人张国亮退赔违法所得262584.15元......发还宏兴公司人民币222645元。再查,2014年8月13日,宏兴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李德涛变更为吴昊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运输合同单、受案回执、证人证言、材料清单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宏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根据岳图公司提交的宏兴公司运输合同单及宏兴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德涛当庭陈述,可以认定宏兴公司与岳图公司存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宏兴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将货物妥善安全运至目的地,现涉案货物被诈骗,宏兴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岳图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故对于岳图公司主张宏兴公司向其赔偿货款22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宏兴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北京宏兴祥顺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岳图国际门窗(北京)有限公司赔偿款二十二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北京宏兴祥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淼淼人民陪审员 郭金才人民陪审员 李东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