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茄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周云红马志文与被执行人宋维国宋金生黄玉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XX,马XX,宋XX,黄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茄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周XX,女,XXXX年出生,汉族,现住XXX。申请执行人马XX,男,1994年出生,汉族,现部队服役。被执行人宋XX,男,XXXX年出生,汉族,现住XXX。被执行人宋XX,男,XXXX年出生,汉族,现住XXX。被执行人黄XX,女,XXXX年出生,汉族,现住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XX马XX与被执行人宋XX宋XX黄XX民间借贷纠纷(2015)茄富商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一案中,执行标的33529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宋XX宋XX黄XX保证在2016年12月30日前给付全部执行款335295.00元整付清。申请执行人周XX马XX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茄富商初字第5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陶廷珩执行员 赵金伟执行员 姜勤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俊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