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03民初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苏楠与陈政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楠,陈政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603民初206号原告苏楠,女,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陈政,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楠与被告陈政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向原告送达预缴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未按照规定的日期缴纳诉讼费用,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鑫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