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章标、占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标,占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初251号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法定代表人:王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腾峰,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查学云,安徽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标,男,198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占晖,男,196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章标、占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明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芳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