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37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原告曹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曹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曹某某负担。审判���周和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