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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刑更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王慧君犯开设赌场罪、赌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刑更95号罪犯王慧君,现在浙江省临海监狱服刑。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台临刑初字第7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慧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000元(已履行)。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罪犯王慧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参与赌博,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于2014年4月24日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临海监狱于2016年2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慧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八个月。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对罪犯王慧君报请减刑八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不怕苦、不怕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共获奖分201.5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慧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慧君准予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永顺审 判 员 程制荣审 判 员 瞿晨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钟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