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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3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周臣央与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臣央,周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322号原告:周臣央。被告:周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臣央诉被告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臣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秋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柳锦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