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周臣央与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臣央,周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322号原告:周臣央。被告:周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臣央诉被告周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臣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秋萍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柳锦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