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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0925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星金胜与胡建勇、彭建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星金胜,胡建勇,彭建美,刘俊东,高希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09**民初271号原告星金胜,农民。被告胡建勇,农民。被告彭建美,农民。被告刘俊东,农民。被告高希瑞,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星金胜诉被告胡建勇、被告彭建美、被告刘俊东、被告高希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星金胜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胡建勇、被告彭建美、被告刘俊东、被告高希瑞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星金胜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星金胜撤回对被告胡建勇、被告彭建美、被告刘俊东、被告高希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4元,由原告星金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晓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津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