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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91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俊超与姜勇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超,姜勇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90号原告李俊超。被告姜勇,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超诉被告姜勇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超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俊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祁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