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91民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俊超与姜勇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超,姜勇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91民初90号原告李俊超。被告姜勇,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超诉被告姜勇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超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俊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祁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