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民一初字第0209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盛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2097号原告:盛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原告盛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盛某某诉称:2003年夏天,原、被告在上海打工时相识,后同居生活,2004年6月7日生育一女盛某晶、2005年12月26日生育一子盛某浩。2010年4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2013年8月份,原告发现刘某某与一女青年有不正当关系,与刘某某发生争吵,刘某某打原告。刘某某对家庭不负责任,两个孩子由原告的父母带领,他给的生活费很少。刘某某还欠原告亲戚的债务9000元。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不同意。现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盛某晶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盛某浩由被告抚养。被告刘某某未作答辩和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盛某某与刘某某于2003年夏天在上海打工时相识,后同居生活。2004年6月7日生育一女盛某晶,2005年12月16日生育一子盛某浩。2010年4月13日补办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两个孩子由原告的父母带领。2013年8月份,在上海打工时原告怀疑刘某某与她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与之争吵后,回娘家生活,双方分居。2014年11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2014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双方仍分居生活未能和好。另查明,婚生女盛某晶现在原告处生活,婚生子盛某浩现在被告处生活。以上事实有身份证、结婚证、判决书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原告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诉请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仍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视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婚生女由原告带领抚养,婚生子由被告带领抚养,并各自承担抚养费,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盛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二、婚生女盛某晶由原告盛某某带领抚养,婚生子盛某浩由被告刘某某带领抚养,并各自承担抚养费。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盛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 平人民陪审员 孙晓群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孝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