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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泉执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成都齐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泰(成都)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齐荣科技有限公司,东泰(成都)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2088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齐荣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李忠,总经理。被执行人东泰(成都)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理人赵启均,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成都齐荣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泰(成都)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成都齐荣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东泰(成都)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款1629721.9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利息,诉讼费10038元。本案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东泰(成都)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已被查封,但余额不足。已对被执行人的车辆予以查封,但年代久远,价值不大,且未实际控制,不宜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房产。本案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予以查封,但变现困难,不宜处置。被执行人东泰(成都)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成都齐荣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齐荣科技有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欠款1629721.9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利息,诉讼费10038元。被执行人东泰(成都)真空镀膜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成都齐荣科技有限公司欠款1629721.9元及延迟履行期间利息,诉讼费10038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5)龙泉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成都齐荣科技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