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1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姬高峰与贾华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高峰,贾华山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1民初175号原告:姬高峰,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代理人:彭兵,安徽贾东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华山,男,1970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姬高峰与被告贾华山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事实比较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刘龙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关秋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