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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3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洪兵与被执行人项资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洪兵,项资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3执32号申请执行人杨洪兵。被执行人项资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陕民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劳动报酬2500元,负担执行费50元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项资金于2016年农历4月30日前给付杨洪兵劳动报酬2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923执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郭 淼审判员 徐智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