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3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徐建平与邓邦清、潘巧珠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平,邓邦清,潘巧珠,邓邦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223号原告徐建平。被告邓邦清。被告潘巧珠,被告邓邦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建平诉被告邓邦清,潘巧珠、邓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建平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平申请撤回对被告邓邦清,潘巧珠、邓邦平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徐建平负担。审 判 员 郑世罗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伊卓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