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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230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汤生红与丁雪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某某,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471号原告汤某某,男,1974年4月2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丁某某,男,1968年5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诉被告丁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予缴纳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予缴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竞斌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