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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高申保与赵忠宏、范明兰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申保,赵忠宏,范明兰,张应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1执100号申请执行人:高申保,个体经商。被执行人:赵忠宏,个体经商。被执行人:范明兰,居民。被执行人:张应锁,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民一初字第0166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位于芜湖县湾沚镇紫荆苑荆龙大市场4幢XX室的房产;二、查封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少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璐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