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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民终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与中能长城电缆无锡市有限公司、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能长城电缆无锡市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张蕴皋,钱雪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4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能长城电缆无锡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官丰路66号。法定代表人储黎,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宜北路60号。负责人沈文南,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官丰路66号。法定代表人张蕴皋,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张蕴皋。原审被告钱雪珂。上诉人中能长城电缆无锡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原审被告无锡市长城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张蕴皋、钱雪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5)宜商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冰审 判 员  贾建中代理审判员  龚 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