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7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丽萍与上诉人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陈丽萍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71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新开发区星火路软件大厦A座12F。法定代表人沈锦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劲,男,该公司法务专员。委托代理人赵国勇,男,该公司法务专员。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萍,女,汉族,1985年12月27日生。委托代理人秦明顺,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琳,江苏众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丽萍与上诉人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焦点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浦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陈丽萍与焦点公司均不服该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焦点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焦点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焦点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决定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军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代理审判员 雒继周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欣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