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02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张海霞与何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海霞,何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25号申请人:张海霞,女,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何冉,男,住宿州市埇桥区。申请人张海霞因与被申请人何冉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何冉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淮河路北,张仙庙西侧光彩城大市场D区08幢0122室、0121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何冉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淮河路北,张仙庙西侧光彩城大市场D区08幢0122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0121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张强所有的皖L×××××号别克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梅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理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