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1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宜兴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少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宜兴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少清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11财保54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无锡市金融一街3号。负责人宋晋生,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严林,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宜兴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宜兴市环科园龙池路北侧丰泽园D幢。法定代表人陶少清,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陶少清。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申请人宜兴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少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宜兴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少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宜兴怡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陶少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尤曦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