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刑终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叶彩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某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刑终56号原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某甲。因本案于2015年7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叶某甲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5年11月4日做出(2015)深龙法刑初字第383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叶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以不开庭的方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自2015年7月1日开始,被告人叶某甲租用深圳市龙岗区作为据点,邀约他人前来用扑克牌进行“三公”赌博,并从中抽水以牟利。2015年7月11日1时许,该赌场被公安民警捣毁,当场抓获涉赌人员22名,现场查获赌资31450元人民币及赌具扑克牌两副。原判认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叶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出示的扑克牌两副、赌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身份信息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证人叶某乙、罗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叶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原判认为,被告人叶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叶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且能够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二、随案移送的赌具扑克牌两副、赌资人民币八千七百五十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叶某甲上诉提出:其在本案中不是股东,仅是一名工作人员,且是初犯,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原判据以定罪的证据,业经原审庭审质证,证据内容客观真实,经本院审理未发生变化,本院依法均予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叶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惩处。上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且能够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关于上诉人所提的上诉理由,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实上诉人租用涉案房屋作为据点,邀约他人前来赌博,并从中抽水牟利,且安排多名人员分别负责望风、抽水、倒茶等工作。原判已经综合考虑上诉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等情节对上诉人科以适当刑罚,上诉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挥审 判 员 周 祖 文代理审判员 叶 金 花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丽(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