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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201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刘金东、黄艳方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盘水钟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201刑初99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因本案于2015年1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一看守所。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钟检公诉刑诉(201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海兰,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23日9时许,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合谋盗窃。后二人到钟山区德坞社区德宏路口处一居民楼,到四楼时敲被害人周某某家的门,发现无人应答后二人便将周某某家走廊旁的防盗门扳坏。由黄某某望风,刘某某进入周某某家中盗窃。刘某某进入周某某家中后,惊醒在睡觉的周某某,未盗得物品就在客厅被周某某抓获。同日晚,被告人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黄某某的QQ号,公安民警据此在钟山区新天地网吧将黄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家属向被害人周某某赔礼道歉,被害人周某某对被告人刘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抓获经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尿液检测报告,辩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刑事照片,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的户籍证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以入户盗窃为目的进入公民居住房间实施盗窃行为,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某进入居民房屋进行盗窃,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黄某某在外放风,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QQ号,使公安机关顺利抓获被告人黄某某,且其家属积极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均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黄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量刑的建议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黄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3日起至2016年6月22日止。)(所处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太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悦 百度搜索“”